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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曝光春秋航空製作“暫無能力服務旅客名單”,曾因飛機晚點申請賠償的乘客均被拉入黑名單。7月19日,春秋航空回復稱,如果旅客不能認同春秋航空的服務條款,那就請旅客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詳細]
春秋航空愧知能力不夠,不管因何種原因,未能滿足該航班所有旅客要求,航班延誤給旅客帶來不便,深表歉意。春秋定位於低成本航空,通過低票價“讓更多的普通大眾坐得起飛機”,在旅客訂票時已書面明確告知旅客實施航班延誤不賠償。
春秋航空設置黑名單,拒載列入黑名單的乘客,違反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的規定。民航總局應當責令其改正。
個人覺得應該給無力服務顧客名單足夠諒解,廉價航空的定位本身就是不同的,好比公交車必須按站下車,乘客要隨停隨下,那當然就無力服務嘍,只能建議你去打車,廉價航空的低廉自然是權衡了部分服務來達成的。
航空公司將索賠乘客拉入“黑名單”,你怎麼看?
既然購買了春秋航空公司的機票,這就等同於雙方簽訂了一項雙向合同。那無論春秋航空公司航班延誤的原因是什麼,違約就要付違約金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換個角度來説,假如乘客也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導致不能按時登機,那麼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時登機的理由能夠向航空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嗎?
這件事上我支持春秋航空。國內航空公司被夾在有限的空域、惡劣的天氣和憤怒的乘客中間,實在是不容易。面對越來越多的個別無理乘客,建議各航空公司均建立類似名單,讓這部分乘客對自己的卑劣行為付出應付的代價。
當消費者不計前嫌,依舊選擇春秋航空時,春秋航空卻把消費者拉黑,實在是傷害了消費者的感情。這種傷害是假設消費者還會或者永遠都會過激、非禮等,損害了消費者的尊嚴。
從春秋航空的表現看,人們分不出“黑名單”壓制的是“過度維權”還是就是在壓制維權,所以大家心懷憂慮。的確,在“黑名單”相關法律和法規不完備的當下,對一些強勢企業而言,“黑名單”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誘惑是無與倫比的。那麼,如果我們連春秋航空都説服不了,又有什麼力量限制“黑名單”的無序擴散?從2007年至今,5年中赤裸裸的霸王條款任由風吹雨打而巋然不動,這裡面值得我們討論和反思的東西真的有很多。
民航總局雖未出臺規定限制航空公司出臺“黑名單”,根據民航總局的回復,有關“航班延誤”是否補償、如何補償,春秋航空公司可以自行決定,但必須要注意到的是,還有這樣的批復意見:“建議你公司既要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要重視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斷章取義要不得,只有真正將乘客的利益置於第一位,時刻想著乘客的需求,多從自身查找原因,這才是你春秋航空所應該做的事情。
“黑名單”不過是一個載體,“黑名單”功能異化的根源在於,行業或企業的自主裁量權過大,而行業(企業)自律形同虛設。“潛規則”盛行,“黑名單”頻出,意謂著行業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將法律與道德拋之腦後。只有各行各業都能承擔起社會的責任與義務,都能維繫社會的公平正義,社會才能和諧與公正。鋻於此,法治社會必須將有的黑名單列入“黑名單”,還法治社會一個乾淨、晴朗的天空。
春秋航空公司的每位旅客在登機前,都會簽署一份協議。在旅客訂票時已書面明確告知旅客實施“航班延誤不賠償”等差異化服務。旅客簽署協議等於同意航空公司條款,如果飛機出現延誤,旅客“大鬧”航空公司,等於違背了協議內容,航空公司有權拒絕為其服務。 [詳細]
航空公司這種拖黑的方法無非就是一為懲罰那些積極維護個人權利的顧客,二為殺雞儆猴,讓準備維權或者是有維權想法的人望而卻步。這種看似一勞永逸的做法,讓春秋公司暫時“春秋”了自己,避免了事態的擴大化,卻讓廣大的乘客心涼,把“黑名單”裏的乘客置於極端境地。 [詳細]
航空公司是經營主體,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中國民用航空局是國務院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宏觀調控、政策制定,特別是安全監管,協調重大運輸等。對於春秋航空的“黑名單”問題,國際上也有類似做法,這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關係問題。航空公司作為服務、經營的主體,功夫要下在自己的提高服務質量上,提高到旅客的滿意度上,提高到自己能在市場中、在服務方面首屈一指。當然,我們也希望我們的乘客依法、合規、恰當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黑名單並非憑空産生,對於嚴重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應嚴格制止,但是現實生活中,我們更需要明確三件事,一是把乘客列入黑名單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二是由誰(什麼機構)來認定誰進入黑名單,三是“拉黑”應走怎樣的程序。現在黑名單的法律依據不明,認定者和執行者都是企業,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民航管理部門關於春秋航空“差異化服務”的批復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據民航法和民航局指導意見自行決定服務差異,但建議你公司既要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要重視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我個人認為,企業如果能夠隨便拒絕提供服務的話,很多消費者就沒有服務。這是不合理的。當然你們給了他200塊錢,你們之間的糾紛解決了,不能把那次維權帶到以後。所以黑名單制度是不可取的,民航局應該高度重視,不能隨便讓一個承運公司設置黑名單。如果設置黑名單也應該在政府的層面,如果確實違反公共安全,或維權影響了公共利益,可以設置黑名單。如果不涉及公共安全,我認為,這就是一個民事糾紛,不能夠隨便設置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