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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作為一種被普遍採用的選擇政治代表或行政官的手段,由於其過程有一定的複雜性,有時候不一定能保證其法律效力,這就是“選舉無效”。例如最近發生在俄羅斯的抗議,部分原因就是民眾認為統一俄羅斯黨在杜馬選舉中可能存在舞弊的嫌疑。事實上,這種狀況並不少見,也是有相關法律界定的。[詳細]
第171期
哥斯達黎加1948年大選時,執政的民族共和黨與人民先鋒黨結成聯盟,提名前總統卡爾德隆•瓜迪亞為總統候選人。另一派民族聯盟黨推舉O.烏拉特•布蘭科為總統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宣佈烏拉特•布蘭科獲勝。皮卡多指責民族聯盟黨操縱的選舉委員會在競選中營私舞弊,民族共和黨控制的議會宣佈選舉結果無效。大莊園主費雷爾領導聖約瑟省南部的保守勢力趁機發動內戰。 非洲小國萊索托,1970 年舉行獨立後首次大選,巴蘇陀蘭大會黨獲勝。巴索托國民黨政府宣佈選舉結果無效,並實行緊急狀態,取締反對黨。
如果考察更多實例,可以看到,雖然“選舉無效”是一種在法律上有所預見和界定的現象,也肯定會有一定數量的存在,但是在各國的實際操作中,“選舉無效”尤其是國家政府的選舉無效爭議,很少在經濟發達、政局穩定的國家發生,相反卻往往發生在那些新政權甫立未久,選舉操作不很成熟,甚至軍隊勢力籠罩選舉的國家。一方面是因為這類國家選舉實踐較少,政治不夠透明,容易出問題的環節較多;另一方面也是可能是因為政治平衡尚未形成,仍然有一些大的政治勢力權力或影響力過大。
無論是行政官或議會的選舉,其目的都是充分表達民意,根據多數意見選擇政治代理人。各國憲法或選舉法通常會首先確立一些基本規則,確保選舉能夠達到其根本的目的。如選民投票率、參與選舉的黨派、候選人數量等等。如塞爾維亞和黑山在2003年就有連續三屆總統選舉因投票率不足規定比例而宣佈無效。 2006年,泰國總理他信在廣泛的抗議和質疑下,宣佈解散議會,重新選舉。然而民主黨、泰國黨和大眾黨等三個主要反對黨宣佈抵制大選。最後實際舉行的議會選舉只有看守政府總理他信領導的泰愛泰黨和10多個小政黨註冊登記參加,最終泰愛泰黨獲得57%的選票。一個月後,泰國憲法法院裁定4月2日的選舉違反憲法,選舉結果無效,應重新舉行選舉,理由是“沒有反對意見存在的議會是不民主的”。
既然選舉是以選票定勝負,那麼選票的統計就是一個大問題。一般來説,政府都會有專門機構負責收集和統計選票。但是如果選票的統計有誤甚至是有人為的改動,那麼選舉結果就自然失去了合法性。當民眾對這些政府機構信任不足,而選舉結果又與自己的期望不一致。那麼自然而然就會對選票的統計産生懷疑,進一步懷疑是否有舞弊行為的存在。 2010年12月,在科特迪瓦總統選舉中,科特迪瓦獨立選舉委員會主席巴卡約科宣佈科前總理、共和人士聯盟黨主席瓦塔拉在總統選舉第二輪投票中以54.1%的得票率獲勝。隨後,憲法委員會主席恩德爾宣佈上述結果無效。恩德爾説:“獨立選舉委員會宣佈結果已經超出時限(2日零時前)。該委員會自那時起已無權決定結果。”他説,憲法委員會要求獨立選舉委員會將各投票點的選票送至憲法委員會,並由憲法委員會計票、審核併發布結果。
候選人自身是否舞弊肯定是需要考慮的。一般來説,大多數國家並不禁止政治獻金,允許候選人接受一定的競選資金——當然前提是必須透明。至於賄選、操縱結果之類的明顯舞弊顯然是不允許的。 台灣地區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情況分為“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前者指“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當選者自身的不正當行為就是構成“當選無效”。2004年“大選”時,國民黨曾同時就這兩個名義起訴陳水扁,但未成功。
那麼選舉是否有效是誰説了算呢?大多數國家將這項權力授予法院。例如日本的《公職選舉法》規定,對議員選舉不服者,可以向當地選舉管理委員會提請裁決,不服裁決的,可向法院上訴,涉嫌犯罪的,可由檢察官起訴。加拿大選舉法也規定,可由參選人、選舉事務委員或選民向法院上訴,要求判決選舉無效。2007年,台灣民進黨候選人起訴高雄市市長選舉無效,最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國民黨候選人陳菊當選有效。
在美國大選中,最高法院握有對選舉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雖然這一權力從未被動用,但最高法院確實經常對大選爭議作出裁決。在2000年的大選中,佛羅裏達州被指控在投票過程和選票處理上有所瑕疵。根據地方法律規定,最後全州的選票都由機器進行重新計票。佛羅裏達州最高法院宣佈所有出現大量廢票的城市和鄉鎮都必須進行人工重新計票。然而第二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停止了全州性的人工計票。機器計票的結果顯示喬治•沃克•布什贏得了選舉,這使得喬治•沃克•布什贏得了50個州裏的30個,依靠微弱的選舉人票優勢勝出。
此外,在很多國家,一般有且僅有法院對選舉結果有最終裁決權。不僅政府和議會不僅不能裁決自身的選舉結果,互相也不能裁決。2004年烏克蘭大選後,烏克蘭最高蘇維埃(議會)在特別會議上通過決議,宣佈該國總統大選第二輪投票的結果無效,然而真正發揮法律效力的是幾天后烏克蘭最高法院的裁決。事實上,在一般法院的司法權力得到保障的國家,很少有議會或政府單方面宣佈選舉無效。
《正義論》的一個著名結論是,只有程序正義才能根本保障實體正義。雖然較多的“選舉無效”爭議未必是好事,但是對選舉過程本身的細緻追究,無疑只會對選舉本身的公正性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