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搬遷”有規定:應先予以被徵收人補償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29日 0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對於政府徵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衝突的“強制拆遷”問題,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予以了明確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産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

  “如果政府部門對房屋的徵收和補償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還有一些人不願搬走,這時公共利益就很難實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這個時候“強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都有一個強制問題。但同時,強制是法律設定的一種手段,它本身也必須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則,不能夠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方式劃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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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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