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房屋補償金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市場交易價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29日 0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政府徵收房屋的補償問題予以了專章規定。要求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産的市場交易價格。

  徵求意見稿對徵收補償規定了六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是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産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産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二是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産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籤等方式確定。

  三是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報有關政府批准後公告;其中危舊房改造補償方案在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是政府應當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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