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遷應自願、公平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29日 0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的拆遷問題也予以明確規定,要求堅持自願、公平原則。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並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徵收意見稿特別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産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徵收意見稿還強調,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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