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公共利益” 需要 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29日 0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並對“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種情況: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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