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上了《新聞聯播》,這樣看來,他“面子”真是夠大的。
8月10日,“七條底線”的互聯網共識剛剛達成,實際上扳倒“秦火火”只需要一條底線就夠了--法律法規底線。秦火火和其他本次被捕的網絡推手涉嫌尋釁滋事和非法經營。
在秦火火等人被捕後的新聞報道中,媒體集中整理了一部分“網絡推手”策劃下的有特點的謠言,其中不乏“動車賠償標準不同”、“公務員被迫向紅十字會捐款”這樣給社會和政府造成惡劣影響的謠言。不過除此之外,媒體也大量選取了有關張海迪、楊瀾、羅援等名人的謠言作為報道素材。
據警方透露,高中學歷的秦火火被捕時月薪8000元
媒體在報道中,選擇採用這些由推手製造和傳播、針對明星名人的謠言素材,自然有一定的好處。秦火火自稱累計造謠3000多條,其中有一些謠言傳播較廣,被更多網民所知曉,當讀者、觀眾、網民這些媒體信息的接受者們,從報道中得知自己曾經“耳熟能詳”的事情原來是謠言時,他們會迅速對網絡謠言的滲透力度有個切身的體會,從而在今後的生活中對於毫無信源的網絡信息多加分辨,阻斷謠言傳播的路徑。
不過,大比例地列舉損害明星名人的謠言,也帶來了一些缺點。
針對名人的網絡謠言雖然惡毒、不道德,但是它們更多侵害的是當事名人的名譽權。名譽權因為他人的侮辱、誹謗而受到了侵害,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可是侵犯名譽權一般並不構成犯罪,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在此事件中,警方逮捕秦火火等人的理由中,並不包含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一條。在這樣的前提下,媒體大肆宣傳秦火火製造和傳播的侵害名人權利的謠言,就有點不夠嚴謹了。在他人看來,媒體的這種報道方式可能傳遞了兩個不良的信號:
第一,媒體、公安成了名人的專享資源。媒體現在的報道,讓人誤以為使名人的名譽受損是秦火火遭致逮捕的原因之一,公權力被私用了。這樣的誤解會讓大眾對社會的公平性産生質疑,即使達到了凈化網絡環境的目的,可是也造成了新的壞處。
第二,媒體正在通過報道向司法機關施壓,加重嫌疑人的罪碼。警方的逮捕不等於案件進入了審理階段,媒體宣傳渲染嫌疑人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可能從輿論角度對民眾擴大化了謠言的影響,未經審判地將“誹謗罪”等罪名加到嫌疑人的身上,影響公訴和法院判決。
其實,媒體在報道中所要做的就是呈現事實。既然秦火火涉嫌尋釁滋事和非法經營,那麼就主要來呈現這兩項違法行為究竟帶來了怎樣的社會不良影響。為了傳播效果而大量引入涉及明星的案例,更像是畫蛇添足之筆。
所謂法制,不是“眾口鑠金,積毀銷骨”,而是“犯了多少罪過,承受多少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