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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相關條款
選舉法焦點:農民1/4選舉權
選舉法修改史
第十二條: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所謂的“四分之一條款”,是學者針對現行選舉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作出的通俗概括。法律條文稱,在全國、省、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中,代表名額的分配,原則上秉承“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通俗的解讀,就是農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選舉權。按照現行選舉法的規定,每96萬農村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每24萬城市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 選舉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修正

從1995年開始實施至今的“農民1/4選舉權”是在選舉法第三次修正案中作的規定

會議議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繼續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審議國務院關於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資及其實施情況的報告;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維護法制權威和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關於部分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

      還將審議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吳邦國委員長訪問美國、古巴、巴哈馬三國情況的書面報告;審議有關任免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