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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人員年齡條件擬提高為23歲

 

CCTV.com  2009年10月27日 11:1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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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與草案一審稿相比,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由“年滿十八周歲”提高為“年滿二十三周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説,草案一審稿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取得外國國籍或者外國永久居留許可的,應當提前調回。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為把好入口關,在選派時亦不得有上述情形。為此,草案二審稿增加一項: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或者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不得成為駐外外交人員。

  草案一審稿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結婚,應當將結婚對象情況及時報告派出部門,派出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結婚手續。”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必要經單位審查同意。但是駐外外交人員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結婚對象的情況,是其個人應當遵守的紀律,建議按此作出規定。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駐外外交人員辦理結婚手續前,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向派出部門報告結婚對象的身份等情況。”

  喬曉陽表示,草案一審稿第十五條對外交銜級的批准授予權限作了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家主席授予。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根據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是駐外全權代表的職務,而不是大使的銜級,建議按照憲法的規定予以修改。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特命全權大使的職務決定和銜級授予問題分開規定,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記者 周兆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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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荀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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