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電 (記者 周兆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七日第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擴大了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範圍,將看守所也納入賠償範圍。相關條文修改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説,有的部門提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應當將看守所管理機關也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有關規定作上述修改。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還特別強調“及時賠償”,明確規定: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備受外界關注,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明確了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對國家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但這一規定還不夠具體。
對此,洪虎表示,經同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反復研究,考慮到國家賠償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財産等權利,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在實踐經驗不足的情況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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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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