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
日前,省政府出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按照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的原則,加大關愛保護力度,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意見明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主體責任在家庭,父母應依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委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實施意見要求縣級政府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鄉鎮政府(街道辦)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村(居)委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由父母委託其親屬或其他成年人監護的,村(居)委會要對被委託人監護能力進行評估,經評估確不具備監護能力的,應予以糾正。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支持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通過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多種形式開展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活動。
為從源頭上減少農村兒童留守現象,實施意見要求給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大力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初步建立農民工市民化促進機制,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家屬落戶。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按照“兩為主、兩納入、三個一樣”要求,全面消除隨遷子女就學障礙,保障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實好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