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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7日 1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致富經
豫政〔2008〕29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明確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責任,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多渠道擴大就業。縣級以上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並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縣級以上政府按照目標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二、完善和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大力促進就業再就業
(三)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按照法律要求,對政策進行完善和規範,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操作辦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確保政策的實施效果。
(四)鼓勵各類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年底。吸納登記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免收費政策由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制定。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幫助解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創業孵化園區,對創業孵化園區給予稅收、房租、融資等各項優惠政策。
(六)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産品,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探索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勞動者境外就業的辦法。
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創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對符合貸款條件,新招用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對已獲得小額擔保貸款並已達到展期期限的失業人員個人或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仍有貸款需求的,鼓勵經辦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放創業支持銜接貸款,實現小額擔保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有效銜接。
各省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和擴大貸款範圍。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省財政要進一步拓寬貼息資金的使用渠道,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具體政策由人行鄭州中心支行、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制定。對2007年年底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七)大力開展全民創業活動。各級政府要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加強創業指導、項目支持、小額貸款、管理諮詢等創業服務。
(八)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1.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2.登記失業人員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3.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4.處於失業狀態的殘疾人、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範、軍烈屬、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
對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地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各級政府要把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城鄉低保範圍,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8號)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時限截止到2008年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並確保逐年增加,及時足額到位。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創業)培訓、公益性崗位開發、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制定。
(十一)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活動,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十二)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要加快建立城鄉統籌就業制度,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平等自由轉移就業。各級政府要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積極推進小城鎮建設,將當地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小城鎮規劃的重要內容,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就業服務
(十三)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城鄉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佈制度。
(十四)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範圍,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要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
(十五)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建立政府&&,統計、勞動保障等部門參加的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公佈調查統計結果。統計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的情況。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並做好登記統計工作。全省使用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註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省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註明。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印製登記證的費用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要切實加強登記證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四、堅持就業導向,強化職業教育和培訓
(十六)各級政府要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對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等制定。
(十七)繼續加強再就業培訓,以培訓促就業。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公共就業培訓機構的投入力度,在公共就業培訓機構加強軟硬體建設、開發培訓教材、培養師資隊伍、監督管理培訓質量、提供示範性培訓等方面提供支持。要以提高失業人員就業能力、促進其實現就業為目標,鼓勵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再就業培訓。引導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以就業為導向,積極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
公共就業培訓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就業培訓規劃,加強質量監控,積極開展示範性培訓,發揮培訓對就業的促進作用。
(十八)積極推進創業培訓,加強創業能力建設。對有創業意願的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回鄉創業農民工開展創業能力培訓,積極培育各類創業主體,提高全民創業能力。對上述人員參加創業培訓,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十九)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帶動勞動者技能素質提高。重點依託行業企業,發揮大中專院校和職業院校基礎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優勢資源,加快培養技術技能型、複合技能型、知識技能型人才。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要加緊開展校企合作,強化技能實訓,創新後備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
(二十)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提高轉移就業質量。各地要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升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就業能力。鼓勵各類培訓機構根據農村勞動者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針對性、實用性培訓,並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二十一)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五、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妥善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二十二)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要通過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二十三)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地要依託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範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要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通過多種形式幫扶零就業家庭人員實現就業。零就業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1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二十四)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産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六、加強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
(二十五)進一步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就業。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失業調控,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及時採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六)做好關閉破産重組改制企業職工安置工作。嚴把職工安置方案審核關,進一步規範企業關閉破産重組改制操作行為。指導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做好關閉破産企業職工安置工作,努力把發生群體性事件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指導企業妥善處理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債權債務及社會保險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十七)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嚴禁企業隨意裁員,避免企業規模性裁員。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七、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
(二十八)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河南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全省的促進就業工作。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調整充實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縣級以上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要充分發揮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工作的局面。
(二十九)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大力宣傳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縣級以上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十)各省轄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使法律的原則、要求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要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十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本意見精神落到實處。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