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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個稅矛盾須在綜合與分類框架內解決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8日 1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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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稅制體系下幾乎唯一“直接”觸及居民收入的稅種──個稅改革究竟該何去何從?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所長高培勇認為,牽涉個稅的幾乎所有矛盾,都須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框架內求得解決。

  一刀切顯失公平

    中國證券報:本次個稅改革一石激起千層浪,爭論最多的是起徵點的問題,對此你怎麼看?

    高培勇:嚴格意義上講,此次修正案草案只能稱之為“個人工薪所得稅改革”。因為它所涉及的主要是現行個人稅項下的一個徵稅項目──工資薪金所得。其餘的徵稅項目,基本未納入這次調整範圍。

    此次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的提高,仍未走出“一刀切”的老路。它是在忽略人與人之間費用開支差異條件下所實行的費用減除標準,無論提高到怎樣的水平,無論提高的頻率有多高,這種針對單一項目而非對綜合性收入進行的收入調節都顯失公平。

    一刀切的調整思路已有諸多不適應症:比如即便在單一項目收入,如工薪收入的視野內,由於不同納稅人的負擔狀況不同,扣除負擔之後的經濟境遇有很大差異。在不計算負擔賬的條件下,僅著眼于居民的工薪收入賬,其所帶來的調節效應不會理想。

    再如,此次調整雖推出了擴大45%最高稅率覆蓋範圍等加大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的舉措,但並非是全部的高收入者,它所能觸動的只能是以工資薪金收入為單一來源的高收入者。

     應啟用精細稅制安排

    中國證券報:你認為個稅改革的方向是什麼?

    高培勇:現行個稅缺陷主要表現在它所實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上,它不利於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啟用相對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精細稅制安排勢在必行。

    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下,除少許特殊收入項目外,其餘所有來源、所有項目的收入都須在加總求和的基礎上,一併計稅。這樣進入其調節視野的居民收入更貼近現實。

    中國證券報: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已經呼籲很多年,似乎進展並不順利?

    高培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要建立在納稅人個人申報的基礎上。迄今為止,我國的稅收徵管機制仍停留于“間接”徵收、“截流”管理的水平,這顯然不適應建立在納稅人個人申報基礎上的綜合計徵的需要。一旦走出既有的從源徵稅、代扣代繳的個稅徵管軌道,現實稅收徵管機制的“底線”便極可能被突破。

    正是受這種現實“瓶頸”的制約,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裏,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始終在研究層面徘徊。既然不能循著既有改革目標的軌道如期推進,圍繞個稅而形成的諸如家庭聯合申報、基本醫療醫藥費用扣除、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子女教育費用扣除等多方面的訴求,便越來越凝聚到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線索上──提升“被稱作起徵點的扣除額”。

    牽涉個稅的幾乎所有問題或矛盾,都須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框架內求得解決。脫離這一改革框架的任何調整,都很難收穫讓人滿意的效果。所以,我們應當將下一步改革的聚焦點轉換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實現上。對於深度關注個稅改革並有切身利益牽涉的中國人而言,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務之急。

     

責任編輯:任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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