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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平:調整收入分配 著力點在社會公平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1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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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平

  年終獎扣稅的新聞最後成了一地口水,令人大跌眼鏡。謠言之所以使公眾信之不疑,在於謠言包含真實性,這裡的真實性就是“一元稅差”的存在。其實不僅僅是年終獎,只要是人事工作中負責做工資表的,都知道有這麼一種現象,一部分員工在繳納個稅後,實際到手工資會少於稅前工資較低的其他員工。其根本原因就是個稅執行的超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優點在於調整兩極分化,但不可避免存在稅級臨界點問題。這次個稅法修改後,提高了起徵點、減少了稅級,可並沒有改變“一元稅差”的現狀。

  國家稅務總局一位官員對 “一元稅差”問題的建議是:“單位財務還是可以控制的。要麼就少發1元錢,要麼就多發幾百塊。”這位官員雖然給出了兩種辦法,不過實際上企業不可能選擇後者。以一家200多人的公司為例,涉及到“一元稅差”的員工數量一般在10人上下。比較人性化的人事部門會一一徵求這些員工的意見,採取少發部分工資以避免多交稅,確保稅前工資和稅後工資相對公平。實踐中,絕大部分員工也都認同這種做法。可是也有不少企業根本不考慮這一問題,個稅該怎麼交就怎麼交,這些企業基本上都可以評為個稅代扣代繳先進單位,可是少數員工的實際利益和社會公平這筆賬又該怎麼算?

  類似的問題還存在於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上。根據今年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新辦法將使低收入職工的生育津貼較以前有明顯提高,因為這部分職工收入多數低於同單位平均水平。不過對於收入高於單位平均工資的生育婦女來説,過去可享有與正常工作收入持平的生育津貼,新辦法反而減少了她們的生育期間收入,這跟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有著直接衝突。過去上海對高收入者生育津貼有明確規定,即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這也是考慮到了這部分婦女雖然收入較高,但多數仍屬於工薪階層,且多數晚婚晚育,為社會做出了特別貢獻,應該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但由於新保險法沒有為這部分女職工的生育津貼作出特別説明,很顯然在新的補充細則出臺前,大部分單位會豁免過去的生育津貼補足義務,最終導致這部分女職工的利益受損,于法于理都有失公平。

  國家領導人曾反復強調,改革收入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構建符合國情、科學合理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關係到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調整社會分配時,必須更加注重社會公平。無論是個稅徵繳還是生育津貼,在本質上都是攸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收入分配方式問題,相信通過制度改革能診治各種分配不公,但在這個過程中如何避免産生新的不公,還需要善於總結、勇於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