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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股權與證券投資基金分開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3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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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簡稱《修訂草案》)是否應將股權投資基金(PE)納入監管,近日引發創投行業協會及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

  記者昨日獲悉,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北京市創業投資協會、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天津市創業投資協會等25家股權和創投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一份聯名建議書,指出不應將股權投資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

  25家協會建議,按照《證券法》關於“證券”的界定和《憲法》所賦予的國務院職能分工權限,應將《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七條“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産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修改為“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産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他們認為,任意界定“證券”將導致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分工混亂,給市場帶來不穩定的監管預期。

  此外,他們認為,將股權投資基金納入《修訂草案》調整範圍,不符合分開立法的國際慣例。

  據了解,投資基金按投資對象不同,通常分為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兩大類: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證券;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股權。由於股權投資基金起源於創業投資基金,不少國家一直將股權投資基金等同於創業投資基金或稱為廣義創業投資基金。而狹義的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創業投資基金在上世紀90年代的新發展,因其主要從事對陷入困境的企業的並購投資,故最早被稱為並購投資基金。

  業內人士指出,正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這兩大類基金的投資對象不同,才決定了它們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資理念、投資運作方式、基金治理結構、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上也完全不同。由於這兩大類基金給社會帶來的風險不同,政府監管理念和手段也完全不同,所以,其他國家或地區都對它們實行“分開立法、分開監管”。

  例如,在美國,調整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是《投資公司法》,調整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是《小企業投資公司法》;在英國,調整證券投資基金的是有關“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而調整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計劃》。

  紅杉資本中國基金合夥人周逵認為,PE行業的管理應該有一個漸進的過程,應該允許行業先發展、先繁榮然後再監管。

  德同(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趙軍表示,新基金法對PE行業來説,猶如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圈”,對於PE行業的過早、過嚴監管,不僅會影響行業的發展,很可能也會影響到中國經濟改革和創新行業的整體發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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