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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違法承諾何談政府公信力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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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聲音

  ■舒聖祥(會計師)

  有人想投資幾千萬元設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卻因縣政府辦公室此前與另一企業簽訂的招商承諾函,而無法正常立項備案。“我們必須執行上屆政府的承諾與決定。首先要考慮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慮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安徽省樅陽縣領導這樣“解釋”。(8月9日《人民日報》)

  我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政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安徽樅陽縣政府當初為了招商引資而做出“10年內不批准新上同類項目”的承諾,本身就是招商引資“讓字訣”中的“讓法律”,屬於強權支持壟斷的非法設定行政許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當地政府還強詞奪理曰“政府公信力勝過承諾合法性”,既荒謬又可笑。

  地方政府能意識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強調“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這本身是一種最基本的誠信意識與契約精神,相比日下非常氾濫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其實是值得肯定的。問題在於,當初的政府承諾本身就是違法的,失信于法律的行政行為,何談政府公信力?否則,政府公信力與是非不分的所謂江湖義氣又有何區別?國家法律是政府行為的底線,地方政府只能並且必須遵守,而沒有任何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連國家法律都不放在眼裏,不可能還有政府公信力可言。

  真正意義上的政府公信力,絕非單獨針對某個與之存在利益關聯的利益主體來説,而只能是來自全體社會公眾對於政府履行其職責情況的評價。所以,有公信力的政府,應該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以公民為本位的政府、負責任的政府和透明公開的政府。以不為人知的政府公函的形式,承諾保障某個企業在本地的壟斷地位,首先是違法的,其次也是不負責不透明的,自然也不會是以公民為本位的,因此堅持這樣的違法承諾,與政府公信力一丁點關係都沒有,而只會與權錢交易、腐敗利益之類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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