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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無需談“退”色變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4日 03: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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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周少傑

  閩燦坤B因收盤價連續18個交易日低於每股面值,成為首家因觸及市場指標瀕臨退市的公司,一些純B股公司股價也大幅波動,成為市場各方熱議焦點。

  有觀點認為,退市新規對純B股公司衝擊過大,應酌情予以差別對待。分析人士認為,退市新規引入市場指標的安排,正是體現市場化改革的一大進步,更尊重公司以及投資者在公司退市方面的主動權和決定權,退市新政應一視同仁。

  2001年退市制度實施以來,B股公司與A股公司一直執行相同的退市條件,滬深交易所至今共有6家B股公司由於三年連續虧損導致退市。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引入成交價格指標,規定A股公司、B股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應當退市。由於B股市場長期不活躍,純B股公司又缺乏融資功能,股價比較低迷,特別是經營業績較差的公司,或者股本擴張較快的公司,更容易接近上述退市指標。一些純B股公司觸發退市標準,既有其自身的內在原因,又有交易制度安排的原因。

  考慮到B股市場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深交所近日也明確表態,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於純B股公司因觸發市場指標而非財務指標引發退市的,一方面鼓勵公司通過大股東增持、公司回購、縮股等方式,維持上市地位;另一方面支持公司選擇自願退市。自願退市後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深交所會充分考慮歷史因素並尊重公司的意願,安排其重新上市。這為純B股公司解決時下所面臨的退市困境提供有價值的思路。與此同時,退市新制度還相應完善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和公司平穩退市的配套機制。

  事實上,公司的上市與退市是資本市場和公司經營發展過程中正常的、市場化的現象,公司退市並不是衡量公司好壞的標準,只是表明公司不適合在交易所市場繼續上市交易。公司退市後,公司股票還可以到合法、規範的場所掛牌轉讓,而且公司在將來符合上市條件,還可以通過重新上市回到交易所進行交易。投資者不必談“退”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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