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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處彩虹精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1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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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1年4月,證監會對深圳市彩虹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精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近日,證監會對此案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彩虹精化存在兩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披露可能給彩虹精化帶來鉅額利潤的合同事項。2010年11月23日,彩虹精化與深圳綠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綠世界)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共同出資成立深圳市彩虹綠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綠世界),並口頭約定深圳綠世界保證彩虹綠世界銷售凈利潤不低於10%。2010年12月12日,深圳綠世界與嘉星國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星國際)簽訂了兩份《産品銷售協議》,銷售金額共計19.2億元。上述《産品銷售協議》可能給彩虹綠世界創造凈利潤1.3億余元,給彩虹精化間接創造凈利潤7155萬餘元,接近彩虹精化2009年度凈利潤的2倍,但彩虹精化未及時披露這一重大事件。

  二、未及時披露彩虹綠世界與深圳綠世界商談變更合同主體事項。2011年2月18日至23日,彩虹綠世界與深圳綠世界就變更合同銷售主體事宜進行商談,期間彩虹精化股票價格發生異常波動,但2011年2月23日彩虹精化發佈《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未披露彩虹綠世界正在籌劃上述重大事項。2011年2月24日,彩虹精化申請停牌。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發佈關於控股子公司彩虹綠世界簽訂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

  證監會認定,彩虹精化未及時披露深圳綠世界與嘉星國際簽訂總金額共計19.2億元的《産品銷售協議》可能給公司生産經營帶來重大影響的事件,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彩虹精化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董事長陳永弟,監事郭健、王明章和副總經理劉科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董事兼董秘李化春為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彩虹精化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陳永弟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李化春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郭健、王明章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劉科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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