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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稅局近日發佈《關於加強我市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從10月1日開始,合肥市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在內的建築安裝業的農民工也需要繳納個稅了。
具體來説,在合肥市以各類承包形式承包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為個稅的納稅義務人,其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成果所得應按照“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在向個人承包人支付收入時,則要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個人(包括各類承包人)應設置會計賬簿,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一律採用核定方式徵收,核定徵收的標準為工程項目收入的1%。
外地來肥從事建築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並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