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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各市州、各有關部門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近日,由甘肅省發改委、甘肅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實施同等待遇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此作了明確要求。
《通知》提出,對於在甘肅省內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均可以採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
此外,記者從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體改處了解到,《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鼓勵和引導工程諮詢機構服務民間投資的實施意見》指出,要根據民間投資的利益訴求和目標取向,幫助民間投資者優化選擇投資項目,合理引導民間投資的投向;要加強相關政策諮詢,為民間投資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資諮詢等決策階段的諮詢服務,並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涉及經濟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力度;要按照民間投資者的需求,對民間投資的項目策劃、融資方案、風險管理、經營方式、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提供包括決策、準備、實施、運營在內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據悉,2011年,甘肅省民間投資共完成1598.32億元,佔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的比重已達到41.87%。近年來,甘肅省民間投資發展迅速,在促進經濟發展、帶動就業、增加稅收、繁榮城鄉市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甘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明確要求:要著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和氛圍,把分散的民間資金變成發展資本,把民營企業和非公經濟在較短時間內培育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