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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開啟新一輪金融修法起點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8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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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唐立

  證券時報記者:近年來,儘管國內的金融法制建設不斷趨向完善,但一些陳舊的法律規定已然跟不上市場發展的形勢。同時,行業內很多創新的東西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並固定下來。因此,相關金融法規的重新修訂日益獲得業界共識。

  在這樣的背景下,6月底出臺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也被不少人士認為是開啟了新一輪金融修法的起點。請問您認為在本次《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中,哪些方面最應獲得立法突破?

  李有星:在金融法律體系中,圍繞著貨幣財産展開的重點調整領域包括證券融資、貨幣放債和委託理財。我國在這三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均屬於十分缺乏。《證券法》解決調整基礎性融資問題,《放債法》解決基礎借貸問題,《基金法》解決委託理財問題。在國家和人民物資不斷富有的情況下,有財富階層的委託理財需求不斷提高,特別是貨幣型委託投資理財管理的情況多。另外,各種名目繁多的集資行為缺乏規則標準界定,尤其是基金私募與非法集資之間界限模糊。

  《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實施以來有很大成績,但現在已經凸顯不足,現實需要基金法重點關注基金投資範圍、非公開募集基金規則、基金治理結構規範、基金註冊制、基金規範信息披露等問題。

  比如,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會是一個進步,但如果能夠採用“默認註冊制”就更好。即如果在法定時間內沒有反對,就視為當然註冊。草案中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應當説明理由”。同時,還要防止形式上為註冊,實際是審核的情況。

  證券時報記者:基金作為一種代人理財的專業金融工具,在中國具有廣泛的客戶基礎,由此催生出“基民”一族。不過令人擔憂的是,經過多年發展,基民在正當的投資權益遭受侵害時依舊維權無門。請問在《基金法》的本次修訂中,您認為新法應如何關注基民維權,以切實給基民朋友帶來福音?

  李有星:投資者保護是一個很大的命題,只有基礎法律制度設計好,投資者的實質利益才能得到切實保護。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制定好,對保護一定有很大改進。投資保護與委託理財的基金是否一定賺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要基金管理人、受託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法律設定的規則規範運行,誠信勤勉、忠實于投資者利益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盡到誠信勤勉商業原則,即使基民投資回報不理想,甚至虧本,也不能説投資者利益沒有受到保護。反之,違規而獲得的利益也不是投資者保護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講,規則公平、程序公正,賦予投資者(基民)依據自身判斷,自主選擇救濟方式,包括提起訴訟賠償等程序性權利,由法院來判斷是非,是否實現了投資者權益保障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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