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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7月27日訊(記者 常實)溫州保監局近日發佈公告稱,經調查,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支公司擅自將營業場所從台州市路橋區路北街道靈山街1121號,朝東南面兩間1-3層遷出。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溫州保監局決定對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
附公告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保監罰〔2012〕2號
當事人: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橋區路北街道靈山街1121號,朝東南面1-3層,負責人何玲蕓。
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支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將營業場所遷出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支公司擅自將營業場所從台州市路橋區路北街道靈山街1121號,朝東南面兩間1-3層遷出。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橋支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監管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溫州保監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