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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徐濤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範了保險資金在這些領域的投資行為。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表示,《通知》適度放鬆投資政策,增加投資運作空間,有利於降低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的過度依賴,支持保險資金取得長期穩定收益。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産,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産的基本要求,均調整為1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調整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的範圍,增加了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投資機構的資本要求,調整為註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通知》同時明確,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産業基金和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其中,並購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于採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於該基金資産餘額的20%。新興戰略産業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産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方式,賬面餘額由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調整為10%。保險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基金髮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該基金髮行規模的60%。
保險公司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産、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標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其中,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産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和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股權和不動産屬於另類投資,投資數額大、期限長、信息不透明,容易産生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通知》在放鬆管制的同時,著重加強了風險管控。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不得用其投資的不動産提供抵押擔保。保險公司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産,應當嚴格規範項目公司名稱,限定其經營範圍。項目公司不得對外進行股權投資。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不得以投資性不動産為目的,不得以自用性不動産的名義,變相參與土地一級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