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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穎輝
7月15日,江蘇省南昌市工商部門對汽車銷售和維修行業中的“霸王條款”進行了專項整治。在此,我們摘錄了6條明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
試乘試駕發生事故銷售商免責
合同內容:試駕人應持有有效駕駛證,謹慎安全駕車。如在試乘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試駕人承擔全部責任。
違規分析:為消費者提供試駕服務,是汽車銷售商營銷策略的一部分,銷售商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責任。因個人過錯造成的試駕事故,消費者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價格、配置變動,消費者承擔
合同內容:若遇生産廠家調整産品配置和價格,則按提車時的新配置和價格執行。
違規分析:在條款中對汽車價格或配置的變化作出特別約定,屬於使消費者承擔了銷售商的經營風險的行為。
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範圍
合同內容: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為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違規分析:在該條款中,銷售商擅自把經營風險列入“不可抗力”範圍,是典型的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
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不對等
合同內容:買方在接到賣方提車通知後7日內須與賣方辦理交接手續,否則賣方有權沒收買方給付的定金並將該車另行銷售;如賣方不能按時交付車輛,則買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賣方將定金返還給買方,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違規分析:首先,按照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次,銷售商違約時卻僅返還定金的做法,使其沒有承擔任何實際違約責任。
強行代辦保險、上牌服務
合同內容:賣方受買方委託代為辦理保險、上牌手續,買方應給予積極配合。
違規分析:銷售商單方面強行約定消費者委託其代為辦理保險、上牌手續,是典型的利用合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
車輛“不退不換”、“只修不賠”
合同內容:買方應於提貨時對所購車輛仔細驗收,有異議當場指出,車輛售出後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換或退貨;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賣方僅提供協助修理服務,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規分析:該條款免除了銷售商依法應當承擔的更換、退貨和損害賠償責任,損害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和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原載《江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