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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上市部日前表示,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發行對象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0名。
上市部認為,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通常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其所持有標的公司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量在50名以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數量一般在200名以下。
對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中對標的資産涉及的發改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批問題,上市部表示,要求申請人披露標的資産在立項時是否需要取得相應的發改部門和環保部門的立項、環評文件;如果需要,要説明是否已取得相關文件。
上市部表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涉及上市公司其他行政許可為前置條件的,應向證監會提供相關行政許可批復;如無此類行政許可要求,則無需提供。
對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對“主要成員”的規定,上市部表示,“主要成員”不特指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而是指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