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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朱寶琛
證監會上市部日前在《上市公司業務諮詢》中回答相關問題時表示,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發行對象數量限制原則上不超過200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涉及上市公司其他行政許可為前置條件的,上市公司應向證監會提供相關行政許可批復。
對於“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發行對象數量是不超過10名還是不超過200名”的提問,證監會上市部答覆稱:根據《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並未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對象予以明確規定。
上市部同時稱,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存在差異:一是發行對象的確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行政許可決定時,發行對象通常是不確定的,需通過詢價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購買發行對象持有的標的資産,在首次公告發行方案時,發行對象就是明確確定的。二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通常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其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
此外,證監會還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涉及文化企業的,行政許可中是否需要申請人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復”、“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中對標的資産涉及的發改、環保等部門審批問題如何關注”等給予明確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