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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違法轉租公租房最高可罰3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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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雪梅)從昨天開始,住建部發佈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正式生效。辦法規定,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租房的應當退回,違法違規轉租公租房者,不但會被強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繳納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於3萬元的罰款。

  根據《辦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如果承租人具有3種情形,將退出公租房。其一為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中還明確,一旦承租人因違反合同和相關規則,須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還將被要求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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