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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 張璐)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佈《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廣徵民意。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及其他違法活動。對不符合規定的網絡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起草了《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通過稅務部門規章形式頒布實施。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開具的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網絡發票的種類、開票限額等內容。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的相關內容及數據,確認保存後打印發票,經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後即完成發票信息的確認、查驗。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網絡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離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後,不得改動開票信息,並於24小時內上傳開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