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權威人士近日對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此次基金法修訂將降低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開門檻,並對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兩種新的基金組織形式進行明確規定。業內人士認為,這些內容體現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給予投資者更多的話語權,加強對基金管理人監督和約束的立法精神。
權威人士透露,基金法修訂草案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現有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需要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基金法修訂草案將該標準大幅下調,可能降至三分之一。考慮到因參會持有人持有份額未符合規定而第一次召開不成功的情況,基金法修訂草案還對第二次召集的條件進一步下調。業內人士指出,由於公募基金的持有人數量較多,召開難度較大,持有人大會的作用難以真正發揮,降低門檻將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該人士指出,目前我國公募基金均採取契約型的組織形式,持有人大會並不是常設機構,無法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持續監督和制約。同時,召開持有人大會難度較大。基金法修訂草案在契約型的基礎上增加了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兩種組織形式。理事會型基金將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下設理事會,由基金持有人選舉産生一個常設機構,來監督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無限責任型基金中的無限責任人,是由基金管理人或者與其有控制關係的機構來擔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通過常設理事會,將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增加對管理人的監督。該人士指出,理事會的費用提取可能是一個問題。此外,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同時,理事會不應對基金投資管理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