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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與目前上市公司發行及監管制度相比,《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有多項制度創新。
近日,證監會發佈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與目前上市公司發行及監管制度相比,《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有多項制度創新,包括不設財務門檻、股東人數可超過200人、不設類似發審委組織、不實行保薦制、簡化信息披露、實行分層管理等。
“新三板”獲實質利好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有望解決
“監管辦法”的建立是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創業板建立初衷是為中小企業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而實際上目前創業板的進入門檻較高,眾多的中小微企業達不到上市條件,難以利用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而大量存這樣的企業都需要資本市場的服務。另一方面,地方性場外交易市場在取得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監管不嚴、風險過大、威脅公眾利益和區域金融穩定的問題。因此,出臺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辦法既是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出新三板等場外交易市場的前提,也是確保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
此次“監管辦法”中較低的準入門檻以及簡化的核準程序有利於新三板擴容,股東數量限制的突破,將大大增加新三板市場的參與者數量,進而提升交易的活躍度,提高股票的流動性,增加新三板市場的吸引力。允許非上市公眾公司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募集資金豐富了新三板市場的功能,確立了新三板市場不僅僅是交易和投資的市場,同時也是融資的市場。對於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以是定向發行的對象,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自然人投資者也可以進入到“新三板”市場中,解決了部門民間資本投資難的問題。另外,對定向發行後股東累計不足200人或在12個月內發行的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1000萬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不要求其向監管部門申請核準,可自辦發行、事後備案,這就為中小微企業小額融資建立了高效便捷的綠色通道,無疑將進一步增強“新三板”市場的吸引力。
券商盈利模式拓寬 VC/PE迎來多元化退出渠道
“監管辦法”中股東數量限制的突破提高了“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流動性,交易的活躍對於券商來説最顯而易見的影響就是增加了券商的做市收入及佣金收入。另一方面,允許定向發行募集資金對於券商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其作為承銷商,直接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銷費用。同時,融資功能也將增強新三板市場的吸引力,隨著掛牌公司的增多,券商的註冊費收入也將相應增加。“監管辦法”確定了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制度基礎,券商將在此基礎上與已經推出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創新業務對接,廣泛拓寬盈利模式。
“監管辦法”出臺後,場外市場將逐步規範,交投也將日益活躍,“新三板”市場擴容進程會進一步加快,VC/PE機構將面臨更多的投資機會;同時,通過推動被投企業場外市場掛牌交易VC/PE退出渠道也將多元化,這對VC/PE機構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