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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發起式基金漸行漸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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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層修改相關規定,為註冊制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

  6月20日,證監會正式公開《關於修改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的修改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以及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了空間。

  首先,《決定》刪除了第六條第8項關於“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的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併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預留了空間。

  其次,對《運作辦法》第十二條,《決定》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的表述,為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了空間。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本次《運作辦法》的修改共收到10家機構的14條意見。

  修改意見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建議放寬基金公司固有資金、高管和基金經理的投資範圍,允許其投資ETF、封閉式基金;二是要求降低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或鎖定期限;三是推出發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相關問題。

  “對於放寬投資範圍的建議,目前相關工作正在同步進行。”該負責人表示,出於保護投資人利益的考慮,證監會對第二類建議未予採納;而關於設立發起式基金,證監會相關部門將專門下發相關通知,明確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放鬆管制,深化基金産品審核市場化改革,條件成熟時,將研究推動基金産品從核準制向註冊制轉變,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馬婧妤 孫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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