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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改併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1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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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6月2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的修改是為推出發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準備,從而引入基金管理的內在約束機制,促進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基金公司及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一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六條,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預留空間。刪除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

  二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十二條,為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的表述。

  該負責人還介紹了《運作辦法》徵求意見的情況。本次修改共收到10家機構14條意見(包括8家基金公司、1家證券公司和1家律所),主要分為3類,一是放寬基金公司固有資金、高管和基金經理的投資範圍,允許其投資ETF、封閉式基金,該項工作正在同步進行。二是要求降低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或鎖定期限。三是推出發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問題。此外,還有一些文字表述上的調整。

  該負責人表示,《運作辦法》修改後,證監會將繼續放鬆管制,深化基金産品審核市場化改革,改進審核機制、簡化審核程序,減少審核內容、增加審核透明度,條件成熟時,研究推動基金産品從核準制向註冊制轉變,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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