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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短線內幕交易成漏洞 法律隙需要補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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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都控股(600175)第三大股東俞建文受讓超過5%以上的股權後、不足6個月內便賣出獲利約1100多萬元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週四本版已經給予報道。但該公司日前對媒體表示,四十七條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東再次買入的新股票不能在半年以內賣出,否則可以不受此法規限制。對此,有律師表示,此種“解釋”一開,那麼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給新股東大玩內幕交易,短線交易將無從監管!

  只有合規股票才能賣出

  美都控股在回應部分媒體的質疑時稱:由於俞建文買入公司9019萬股之前持股為902萬股,持股比例不足1%,因此不受《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約束。並稱,此事跟上交所溝通過,對方表示沒有問題才賣出的。也就是説,交易所認可這種做法。

  羊城晚報記者就此事請教上海某上市公司副總,他對此表示很詫異。他第一個反應是:為什麼在6個月內俞建文可以將股票賣出呢?按道理法規禁止的交易,交易所方面會對股票“上鎖”的。他説:“我賬戶裏的股票我可以看得到分紅等記錄,但是我是賣不掉的,因為交易所已經按規定給我的賣出交易鎖住了。”

  一位對深交所情況比較了解的業內人士表示,深交所的通常做法是按法規的要求,對董、監、高三類人員的股票“上鎖”,而俞建文沒在上市公司任職,因此其股票可能因此而未鎖定。

  真的可以不受約束

  雖然交易所未上鎖已經表示其賣出行為合法,但證券界知名人士熊錦秋對此非常氣憤。他表示:《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立法目的,是通過交易收益的追索,消除內幕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動機。俞建文買入股票後成為公司第三大股東,有可能由此享受到大股東的一些特權,比如與其他大股東或管理層接觸,或了解公司發展情況,或提前得到公司發展方向的暗示、公司管理、人員安排等方面的動向,即有可能分享公司內幕信息,因此應屬《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範對象。

  一位從事證券行業工作多年的李姓律師則表示,他蒐集的有關此類案例都發生在上海交易所。他介紹,2009年的華夏建通(現ST廊發展),當時有參與拍賣者取得5%以上股權後不足6個月便賣出,獲利豐厚,董事會按證券法要求其交出利潤,但被上海法院駁回。更早的是2007年的西水股份,也是同類案由,最後也是不足6個月賣出者獲勝。

  從上述判例來看,法院的理由就是買入後達到5%的股東,只要未來不重新發出買入行為,可以不受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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