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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企業廣告宣傳費不得稅前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8: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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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確表示,煙草企業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享稅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煙草業的廣告費用卻不能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數據顯示,2011年,煙草業銷售總額達到10111.4億元,上繳財政6001.18億元。據了解,該通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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