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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確表示,煙草企業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享稅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煙草業的廣告費用卻不能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數據顯示,2011年,煙草業銷售總額達到10111.4億元,上繳財政6001.18億元。據了解,該通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