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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將實施 1年未動工徵收20%閒置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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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本報訊 (記者胡曉偉)記者了解到,昨日國土資源部網站公佈了修訂通過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將於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這一《辦法》的修訂實施,將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辦法》對閒置土地進行了界定: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辦法》明確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記者了解到,自去年2月1日起,本市執行的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是,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閒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閒置費,收費標準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準地價的2%計收。基準地價未覆蓋區域的土地閒置費繳費標準,按所在區縣最低級別基準地價計算確定。

  此外,《辦法》要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閒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閒置原因以及相關説明等材料。

  《辦法》中指出,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説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選擇下列方式處置: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記者胡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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