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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已難以“處於轉型期”為由,來讓監管部門減輕對自己違規的處罰力度。保監會于近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對中銀保險的罰單,公司和時任中銀保險精算責任人林海分別被處以61萬元和3萬元罰款。
保監會披露的信息顯示,2011年3月至7月,保監會對中銀保險2008年至2010年準備金評估以及理賠管理進行了專項現場檢查。經查,中銀保險存在2008年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不足,2008年、2009年業務數據不真實,2010年內控管理違規的行為。其中,當事人林海對中銀保險2008年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不足負有直接責任。保監會稱,這些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事實確認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保監會在公告中表示,中銀保險在隨後的申辯中稱,對檢查發現的上述違法問題,公司已積極進行整改,目前公司處於轉型期,請求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請求對2008年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不足的行為是否符合二年處罰時效進行審核。對此,保監會認為,中銀保險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保監會2009年、2010年對中銀保險準備金回溯分析中,發現公司2008年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嚴重不足,故對其實施處罰未超出二年處罰時效。因此,中銀保險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當事人林海申辯稱:中銀保險2008年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公司2009年車險理賠服務與管控能力嚴重惡化,以及2010年之前非車險再保分入業務管理混亂;其已按照遠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車險賠付率進行精算評估,不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此,保監會認為,林海在評估2008年未決賠款準備金過程中,既未根據精算原理對基礎數據進行校驗,保證相關報告的精算基礎、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標準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也未披露數據的完備性、準確性並説明數據中存在的問題,導致準備金提取嚴重不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林海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對此,保監會表示根據相關法規決定對中銀保險“數罪並罰”共罰款61萬元,並針對2008年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不足的問題對當事人林海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