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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報告建議將銀行證券業務納入證監會管轄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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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金管局及證監會的監管權力分工複雜,不利處理投訴,因此建議對註冊機構及職員作出調查及紀律處分的權力,賦予單一監管機構、應賦權監管機構強行要註冊機構支付賠償的適當法定權力,如調查所得有充分理由支持,可下令支付賠償。

  【《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據經濟通報道,香港立法會雷曼小組發表調查報告,認為,金管局及證監會共同監管銀行證券業務的現行規管架構大致不奏效,建議政府及監管機構研究可否將銀行經營的證券業務,納入證監會管轄範圍。

  調查報告提出超過50項建議。當中包括,因應金管局及證監會的監管權力分工複雜,不利處理投訴,因此建議對註冊機構及職員作出調查及紀律處分的權力,賦予單一監管機構、應賦權監管機構強行要註冊機構支付賠償的適當法定權力,如調查所得有充分理由支持,可下令支付賠償。

  調查報告還指出,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需要為有關雷曼迷責及結構性産品所引起的事宜負上最終責任,並予以譴責。

  2008年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于宣告破産,這使得香港雷曼“迷你債”的大量持有者們陷入危機。

  據香港證監會的數據顯示,香港市場上與雷曼有關的金融衍生品金額高達156億港元,當中約125.7億港元為“迷你債”。後者的持有者超過3萬人,他們分別是包括中銀(香港)、東亞銀行、交通銀行(601328)、荷蘭銀行等在內的香港17家銀行及三家證券行的客戶。由於雷曼“迷你債”的最低購買額僅4萬港元,其購買者中不乏出租車司機、退休人士等。

  這些中小投資者表示,由於銀行職員未清楚説明産品內容,他們普遍誤認為自己購入的産品為低風險定息産品,呼籲特區政府介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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