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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郵政局開始就《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這個修訂草案重點修改了涉及快遞服務內容的原有規定,並首次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保險服務。
據了解,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快遞行業一直呈現快速發展的勢頭,市場規模目前已排名世界第三位。到去年底,全國持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法人企業超過7500家,是2007年的3倍多,全年全國規模以上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完成36.7億件,同比增長57%。
業內人士指出,快遞與傳統的個人遞送物品過程相比,由於中斷了交付和收訖的過程,增加了參與主體,在貨物運送的各個環節都會存在貨物丟失的風險。一旦貨物尤其是貴重物品丟失,快遞公司往往與客戶在賠償問題上産生很多糾紛。比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年受理快遞糾紛約30多件,70%的案件集中于貨物損壞或者丟失後如何賠償。
據了解,現在快遞公司大多實行的是保價賠償方式,按照預先制定的保價率收取保價費,發生物損或丟失後按聲明價格賠償寄件人,且一般都是按運費的幾倍來進行賠償,這種方式顯然對寄件人不公平。而且隨著貴重物品快遞量的日益增多,保價方式顯露的局限也越來越多,像賠償最高額限制、快遞公司資金實力限制等。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貴重物品快遞公司不願接單,便宜的物品寄件人不願保價的普遍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此次國家郵政局在修訂草案規定出現糾紛時,如果“企業與用戶之間沒有對賠償事宜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對於沒有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造成用戶其他損失的,按照相關民事法律法規賠償”,但並沒有對保價條款和費率作出具體規定。
有關專家指出,不妨參考《鐵路法》的有關規定對《郵政法》進行修改,將保險機制引入到快遞業務中,這或許是解決快遞公司與寄件人之間矛盾糾紛的一個好辦法。因為《鐵路法》對於貨物、包裹和行李等丟失損壞後如何賠、買不買貨運險怎麼賠,都比較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實際上,早在若干年前,就有保險公司開發過物流保險、物流責任險和郵包運輸保險等,力圖分散物流行業面臨的風險。但對於同屬於物流行業的快遞業,目前基本上還沒有針對性的産品。
究其原因,對於保險公司來説,要想拓展快遞領域保險業務,就必須通過與快遞企業的合作,讓消費者認知和接受,但國內快遞企業不僅數量眾多且良莠不齊,快遞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意願並不強。同時,保險公司如何防範道德風險、如何準確評估遞送物品的實際價值等,也是一道難題。
但必須看到,隨著電子商務、網絡購物等消費行為的日益普及,快遞的作用將會越來越重要。據了解,按照我國郵政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快遞業務年處理量要達到61億件,年均增長21%,顯然,對於這樣的新興産業和領域,其所蘊含的保險需求必然是巨大的。如果能夠借助《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和快遞業“十二五”期間轉型升級的機會,通過保險行業和快遞行業的共同努力,在産品研發、渠道構建等方面能夠有所建樹,並進行針對性的業務拓展,或許會催生出一個廣闊的保險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