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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7月1日起徵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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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多年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終於出臺。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日前聯合發佈《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

  按照2011年中國原油進口量為25378萬噸計算,石油進口企業每年將需要繳納7500萬元作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分攤在三大石油公司每家約為2500萬元。

  《辦法》明確,凡在中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潤滑油等持久性烴類礦物油)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財政部可依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需求、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到港量以及積累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規模等因素,並充分考慮貨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會同交通運輸部確定、調整徵收標準或者暫停徵收。

  業內專家表示,0.3元每噸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雖對石油石化企業影響有限,但對保障油污受害人利益和維護海洋環境將會産生重要作用。

  《辦法》同時明確,對於在中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的非持久性油類物質,以及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過境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不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於在中國境內的同一貨物所有人接收中轉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只徵收一次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辦法》規定,除國務院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改變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徵收對象和徵收範圍。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專款專用。對於基金的財務處理,《辦法》明確,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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