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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5月28日電(記者韓潔、徐蕊)記者28日從財政部獲悉,為保護我國海洋環境,促進海洋運輸業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將從今年7月1日起開徵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日前聯合出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對象為我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徵收。所謂持久性油類物質,主要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潤滑油等持久性烴類礦物油。
管理辦法明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噸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財政部可依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需求、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到港量以及積累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規模等因素,並充分考慮貨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會同交通運輸部確定、調整徵收標準或者暫停徵收。
對於在我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的非持久性油類物質,以及我國水域內過境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不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於在中國境內的同一貨物所有人接收中轉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只徵收一次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根據管理辦法,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向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徵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專款專用。
管理辦法明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主要用於油污損害及相關費用的賠償、補償,使用範圍包括: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賠償責任的;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在財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被視為不具備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的償付能力;以及無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水域油污損害事件。
管理辦法明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賠償或補償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國家將設立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旅遊局以及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主要石油貨主代表等組成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具體賠償或者補償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