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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了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挂鉤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了投資型保險産品風險控制要求。
其實,保監會早在2008年就曾下發《關於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對財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産品做出規範。此次的《通知》與2008年的舊版本相比,有了一些新變動。利好財險公司業務發展
目前,財險公司較常見的投資型保險産品主要集中在家財險。據了解,平安、人保、華泰等多家公司推出過該類産品,但市場反響平平。尤其2008年保監會下發《關於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劃定投資型財險業務經營準入門檻,人保等多家公司的投資型財險産品紛紛停售。
如今,保監會又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滿期收益率。《通知》中規定,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個百分點,5年以上産品按5年期利率計算。而2008年的舊版本規定,“預定型産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80%”。相比之下,《通知》放寬産品收益幅度的意向十分明顯。對此,業內人士指出,這對鼓勵財險公司加快業務發展,提高産品競爭力,加大投資力度有積極意義。風險控制更嚴格
在推動財險公司開發更多投資型産品的同時,《通知》對於財險公司的風險控制也規定得更嚴格,尤其體現在償付能力方面。
根據《通知》,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挂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産品(保險合同中事先約定固定的或浮動的收益率)應計本息餘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産品(在保險合同中不事先約定投資金收益率)應計本息餘額的2.5%之和。而2008年的舊版本對“溢額”的規定則為大於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4%加上非預定型産品應計本息餘額的1%之和。“這就意味著如今對財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提高了。”業內人士指出。
同時,《通知》規定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報告保監會。
此外,《通知》新增了對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的嚴格規定,即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來源:上海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