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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隨案移送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現場筆錄等證據要及時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隨案移送的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除剛公佈的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外,有關操縱市場、老鼠倉的司法解釋正在制定中,樂觀估計有望年內出臺,證監會將全力配合司法機關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證券案件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集團訴訟與執法和解制度也在研究之中。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和公安、司法機關緊密配合,進一步加大對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推動證券期貨領域司法專門化,目前上海已設立證券專門法庭,北京、天津也在研究設立金融專門法庭。
《意見》明確,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在辦理可能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證券期貨違法案件過程中,經履行批准程序,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複製被調查對象的戶籍、出入境信息等資料,對有關涉案人員按照相關規定採取邊控、報備措施。證券監管機構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時,應當明確協助辦理的具體事項,提供案件情況及相關材料。證券監管機構辦理證券期貨違法案件,案情重大、複雜、疑難的,可商請公安機關就案件性質、證據等問題提出參考意見;對有證據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的,證券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證券監管機構與公安機關建立和完善協調會商機制。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在向公安機關移送重大、複雜、疑難的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前,應當啟動協調會商機制,就行為性質認定、案件罪名適用、案件管轄等問題進行會商。
根據《意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過程中,可商請證券監管機構指派專業人員配合開展工作,協助查閱、複製有關專業資料。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司法機關辦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證券期貨專業問題向司法機關出具認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