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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于建)今後,新股發行可以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昨天,中國證監會正式公佈《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
記者注意到,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證監會明確,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根據辦法,發行承銷過程中,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詢價對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這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J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