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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從新三板主辦券商處獲悉,《關於建立副主辦券商核查機制的通知》已下發。通知明確自7月1日起,新三板實行“推薦公司掛牌備案由副主辦券商進行核查的工作機制”。
記者了解到,該通知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場外市場管理部于5月11日下發,自7月1日起報送協會的推薦掛牌備案文件適用該通知。通知具體內容與此前市場預期的內容基本相符,時間起點較預期的6月1日推遲了一個月。據悉,目前不少項目都正爭取在6月30日之前備案。
通知第一條即規定了區域回避制度,推薦主辦券商、副主辦券商、擬掛牌企業三者不得註冊在同一省級區域。另外,通知對副主辦券商的職責包括兩個關鍵詞:形式核查、內核會議。通知要求,副主辦券商應對兩份文件進行形式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書。這兩份文件分別是推薦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報告內核會議送審稿、擬掛牌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説明書內核會議送審稿。
為保障副主辦券商履行職責,通知規定了數款保障措施,包括:推薦主辦券商應于內核會議召開至少10個工作日前向副主辦券商提交兩份文件送審稿;推薦主辦券商有義務對副主辦券商的反饋事項進行答覆或根據要求提供資料;副主辦券商認為必要的話,可向擬掛牌公司或其他仲介了解情況;副主辦券商可在其內核機構中指定一名代表列席推薦主辦券商的內核會議並進行質詢;副主辦券商可書面要求主辦券商延期召開內核會議。
副主辦券商核查意見書隨之成為新三板企業掛牌備案需提交的文件之一。副主辦券商需在其中就推薦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履職情況、股份轉讓報價書合規情況、擬掛牌企業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獨立發表明確意見。如副主辦券商曾提出核查反饋,則核查反饋意見及答覆作為副主辦券商核查工作底稿,與核查意見書一併報協會備案。
根據通知,副主辦券商獨立核查,兩家券商各自承擔責任,並不因為同一項目上主辦券商家數的增加而減輕責任。通知明文指出,“推薦主辦券商獨立開展掛牌備案工作,並獨立承擔全部推薦責任,其推薦責任不因副主辦券商核查工作而減輕或免除”。同時,通知也對副主辦券商未能勤勉盡責的情況規定了處理措施,嚴重者可能被暫停受理掛牌備案文件,其工作人員可能被認定不適合任職、責令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