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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被竊賊搶奪開走,在逃逸過程中將車撞壞。車主索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拒絕,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東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條款無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朱某訴稱,2010年3月13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小客車投保盜搶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2011年2月16日,在昌平區回龍觀鎮一條馬路上,舒某(已被判刑)趁原告不備,將被保險的機動車開走,在逃逸過程中,將車右側及左後輪撞壞。原告為此支付維修費29133元。
後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理賠,被告以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出險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原告認為,被告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近3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根據保險單所附“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或對第三者、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保險事故發生時,舒某不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故被告不同意賠償保險金。
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盜搶險保險責任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現小客車被舒某搶奪的事實和因搶奪行為造成損壞的事實已經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查實,被告即應依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被告提出的免責條款與被告應承擔的盜搶險保險責任互相矛盾,實質免除了被告在機動車盜搶險中應承擔的全部保險責任,屬於保險法規定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義務的條款。此項責任免除條款在機動車盜搶險保險責任範圍,應認定無效,故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