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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證監會5月9日宣佈,就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有關建議制度明確提出,保薦人須就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香港證監會提出,在呈交上市申請時,保薦人應已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應在港交所的網站登載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擬本,及保薦人應已解決關於公司營運、管治及架構的關鍵事項,以及對上市合適性構成影響的事宜。
在盡職審查方面,香港證監會強調,保薦人應透徹地認識及了解公司狀況,抱著開放及提問求證的心態行事,不應對有關陳述照單全收;及與審計機構、律師、董事及其它專家合作和討論,以評估其所得有關公司的所有資料。
在披露責任方面,香港證監會指出,保薦人應通過對公司進行盡職審查,合理地信納招股章程所載的數據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能夠顯示其依賴招股章程內的會計師報告、估值師報告及其它專家報告乃屬合理,及緊密參與編制招股章程的管理層對財務表現及狀況的討論及分析部分,確保向潛在投資者清楚地傳達充分的質化資料,以闡釋公司的往績紀錄。
香港證監會還擬規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獨立保薦人,或對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獨立保薦人數目設立上限。此外,該機構援引香港《公司條例》特別指出,保薦人須就招股章程內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漏)負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另據香港媒體報道,雖然基金界普遍贊成保薦人應就公司上市質量負責,且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亦稱業界反應大致正面,但投資銀行意見極大,有從業人員計劃在諮詢期間集體投書反對有關建議。媒體評論指出,香港證監會如何能促使業界接受新監管,將考驗其遊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