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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取消券商招股審慎性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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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金融機構IPO特殊監管放開猜想

  券商創新大會掀起的熱潮持續發酵。

  會上,《關於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思路與措施(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式發佈,提出了證券行業改革創新的11條舉措。

  而其中第7條中“鼓勵證券公司發行上市和並購重組”中,提到“證監會機構部擬於年底前取消證券公司首次公開募股上市審慎性監管標準(借殼上市的審慎性監管標準不變)。

  實際上,券商IPO上市審慎性監管標準取消的決定,在大會召開前是被認為最不可能實施的政策之一。因為僅在4個月前的2012年1月1日,券商上市審慎性監管標準最新修訂版本才正式實施,且其標準較修訂前更為嚴格。

  “雖然該舉措並非排在首列,但其制度變遷所包含的微妙意義,正彰顯了郭樹清與其前任尚福林之間的差異。”5月9日,一位曾參與券商創新大會的某券商高管坦言。

  “但這也並不意外。”上述某券商高管坦承,“這正符合其新股發行改革的市場化改革方向。”

  “券商IPO審慎性監管標準的取消,象徵意義更大於實際意義。”上述參會創新大會的券商高管評價。

  目前國內僅有100余家證券公司,而目前A股共有19家上市券商。此外,包括國信證券、東方證券、南京證券等已開始上市衝關。“有實力滿足上市要求的大中型券商要麼已上市,要麼已準備擇日叩關。而剩下小券商,能滿足上市基本要求的也不多。”

  但其透露出的象徵意義更令人遐想。“按新股發行改革市場化思路,放開證券行業IPO的特殊監管,傳導著類似城商行、農商行、信託機構等金融機構公司IPO政策的放開的些許信號和猜想。”

  三《通知》嚴管券商IPO四年

  券商IPO審慎性監管標準的確立可追溯到2008年。

  同年5月,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的規定,證監會制定了《關於證券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監管意見書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前,應向證監會提交有關材料,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書。

  針對於此,2008年5月,證監會機構部發佈《關於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問題的通知》,對券商IPO提出了“審慎性”監管要求。即申請IPO上市的證券公司除了應符合法定條件外,還應具有針對券商行業所設置的特有條件,包括具有較強的持續盈利能力、良好的成長性、較高的合規管理水平等等,由此拉開券商IPO審慎性監管要求序幕。

  而在券商IPO審慎性監管要求規定出臺的背後,則是2008年年初,光大證券(601788)IPO的即將衝關,而其也是券商IPO之閘在關閉5年後的首次開啟。在此前的5年內,券商上市因市場和政策因素,僅有借殼一路可行。

  從2008年5月開始,券商IPO審慎性監管近4年內共進行了兩次較大規模的修訂。

  2009年10月,首次修訂後的《關於完善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通知》(下稱《完善通知》)發佈。

  《完善通知》更加嚴格和細化了券商IPO達標要求。其中,將此前的“具有較強的持續盈利能力”更名為“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優勢”,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具體內容修訂為:“公司上一年度經濟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兩項業務水平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項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十。

  此外,還將“有良好的成長性”修訂為: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凈收入增長率近兩年位列行業中等水平以上。

  2009年下半年,被關閉一年之餘的IPO之門再度重啟,光大證券、招商證券(600999)的IPO相繼順利成行。

  2011年年中,在經歷了“一參一控”規整後的券商終於在掃清了政策障礙後,開始抱團衝刺上市,國信、東方、紅塔、西部證券(002673)等券商紛紛遞交申請。

  而此時,券商IPO審慎性監管要求發生了第二次大規模修改。

  “監管層進一步從嚴把控審慎性監管審批。”一位接近於監管層的知情人士透露,第二次修訂要求更嚴格, “這三個文件反映了監管層對券商IPO審慎性標準監管從嚴把關的趨勢,而且有越來越緊的趨勢。”

  據記者獲得的《關於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通知》(下稱《進一步完善通知》)的文件顯示,之前對證券公司“上一年度經濟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兩項業務水平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項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十”的規定,改為了“最近兩年內至少兩項業務水平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項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十”。

  同時要求“申請IPO上市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此外亦要求證券公司在申請出具IPO上市監管意見書之前,提前與證監會機構部進行溝通,由機構部組織相關證件局或專員辦對公司內控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4月間政策之變

  新政之下,《進一步完善通知》實施僅四個月,已面臨變數。

  《進一步完善通知》顯示,其具體實施日期為2012年1月1日,文件亦稱,“今後我部將根據行業發展實際,結合證券公司IPO上市進程,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審慎性監管指標的具體要求。”

  而在券商創新大會上發佈的《意見稿》中明確指出:機構部擬於年底前取消證券公司IPO上市審慎性監管標準,並稱取消後,證券公司申請IPO上市,機構部僅對合規狀況和風控指標達標情況出具監管意見,由發行審核部門依法審核。

  “這並不難理解。郭樹清的新政與此前的監管層政策制定思路存在差異。”上述接近於監管層的知情人士透露。

  事實上,據《進一步完善通知》顯示,其正式頒布的實際日期為2011年10月20日。

  而在該文件頒布8天后的2011年10月28日,時任建設銀行(601939)董事長的郭樹清正式辭去建行董事長等職務,10月29日,中組部新聞發言人宣佈,原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調任銀監會主席、黨委書記;原建設銀行行長郭樹清接任證監會主席、黨委書記。

  “取消券商IPO審慎性監管標準與郭樹清上任後資本市場改革路線是一脈相承的。”上述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坦言。

  郭最近推出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退市制度改革都反映出其推動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思路和決心,而取消券商IPO審慎性監管標準的做法,即是將券商公司與其他申請IPO的行業等同平等化對待。

  “監管層在進一步放開以往行政化手段對IPO審核的部分干涉,而放開券商IPO審慎性監管標準也是其中之一。其一方面推動有能力上市的企業IPO,另一方面主要要求加強上市公司的風險提示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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