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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創新綱領公佈 11項舉措徹底改變行業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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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紀網 楊穎樺

  核心提示:在提高券商理財類産品創新能力方面,在堅持信批風險提示基本要求的同時,擴大投資範圍、允許産品分級、降低投資門檻、減少相關限制等。

  21世紀網 5月8日,券商創新發展研討會落幕,本次會議推出了《關於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思路與措施(徵求意見稿)》及一系列規則的徵求意見稿,而據記者從參會券商方面了解到的信息顯示,這項“創新綱領”包含了提高證券公司理財類産品創新能力、加快新業務新産品創新進程、 放寬業務範圍和投資方式限制、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範圍、支持跨境業務發展、推動營業部組織創新、鼓勵券商發行上市和並購重組、鼓勵券商積極參與場外市場建設和中小微企業私募債券試點、調整完善凈資本構成和計算標準、人才激勵機制和適當性管理要求等十一個近期舉措。

  據了解,券商對本次徵求意見稿的書面意見將在5月20日前反饋。

  産品創新

  其中,在提高券商理財類産品創新能力方面,在堅持信批風險提示基本要求的同時,擴大投資範圍、允許産品分級、降低投資門檻、減少相關限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未來計劃對大集合産品,投資範圍放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證型理財産品以及正回購等;對小集合産品,投資範圍放鬆到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産品、銀行間市場交易的産品、經金融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金融産品等。

  而在定向和專項理財方面,將會允許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自願協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允許資産管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將其持有的股票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此外,現金管理産品的投資範圍,將會從銀行存款放寬到各類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債券。

  據參會的人士透露,目前證監會機構部已經會同證券業協會向全行業徵求了資産管理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的修改意見,目前正在抓緊進行修改。

  放鬆産品創新限制同時,創新綱領也對加快新業務新産品創新進程進行了描述。創新過程中,對簡單業務和産品不搞評審和試點;對比較複雜、風險較高的業務和産品,必須進行評審和試點的,儘量縮短評審和試點期限;在對一般性業務或産品實行事後備案制的同時,對風險特徵複雜的結構性産品仍應採取事前備案制或審批制。加大對有利於提高證券公司服務能力,在行業內具有較大推廣價值的業務和産品創新的激勵力度。

  據了解,目前證監會已報請國務院審改辦取消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審批項目,審批取消後改為備案制,過渡期內集合資産管理計劃的審批採取簡易程序。年底前再次修改證券公司産品和業務創新指引。

  業務放寬

  前兩者是對於産品的創新推動,而放寬業務範圍和投資方式限制,這是對於券商自營和相關投資業務的放寬。

  據參會人士透露,創新綱領指出將逐步擴大證券自營投資品種範圍,直至允許投資所有場內場外證券類金融産品;支持證券公司開展市值管理等各類仲介服務;放寬報價回購,約定購回和融資融券業務限制,擴大三項業務的市場覆蓋面。

  此外,具備監管條件的證券公司未來將被允許依法投資金融期貨、商品期貨、黃金現貨及其他非證券類金融産品、在完善凈資本規則和落實“隔離墻”制度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直投子公司、並購基金管理子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等非證券業務子公司及其開展相關業務進一步放開限制。

  據上述人士透露,目前,機構部已經著手修改有關規則,並已會同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研究部署擴大報價回購、約定購回、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和轉常規工作。

  而券商的櫃臺銷售功能也將被擴大,據了解,綱領指出未來將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範圍。目前,機構部正在制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産品暫行規定》。

  此外,據參會人士透露,未來監管層將支持跨境業務發展。 包括支持券商為中企跨境發行上市、並購重組提供有關仲介服務;增加QFII,RQFII和QDII的額度,允許多種方式使用該額度,並簡化審批六次,加快推出跨境雙向掛牌的ETF産品。

  組織創新

  如果説上述仍是業務創新範疇,那麼營業部組織創新等,則是券商組織範圍的創新。

  據參會人士透露,總綱領透露將進一步推動營業部組織創新,此外,監管層還將鼓勵證券公司發行上市和並購重組據了解,機構部擬於年底前取消證券公司IPO上市審慎性監管標準,但借殼上市的審慎性監管標準不變。

  此外,上述人士透露,綱領中提出鼓勵證券公司基金參與場外市場建設和中小微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據了解,證券業協會正在制定中小微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中登公司和交易所也在抓緊制定相關措施,爭取今年上半年開始試點。

  逆週期調節

  而據上述人士透露,創新綱領還提出了在風控指標方面,未來監管層將會進一步完善“逆週期調節機制”,此前證監會已有一次調整。

  此外,人才激勵方面,據了解,此次的創新綱領提出,為支持證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在《證券法》相關條款修改之前,允許證券公司管理層和業務骨幹以信託方式或設立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方式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份、並探索其它合法合規、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與此同時,監管層將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此外,為配合發行體制改革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制度改革,證券業協會已經與發行部、上市部就保薦與承銷業務詢價行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新上市公司獨立第三方風險評估、財務顧問分道制等工作進行了具體對接安排,有關規則制定和宣傳工作將按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付諸實施。(21世紀網 楊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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