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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在以往對上市公司分紅引導、鼓勵基礎上,更進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就股東回報事宜進行專項研究論證,並應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及中小股東意見。
據證監會披露,自2006年至2010年,連續五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有422家,其中約200家有錢不分紅,更有一些“鐵公雞”不僅有錢不分還懶得給投資者説明原因。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這些有錢不分且無任何説明或説明理由不充分的,監管部門將採取監管措施,包括對其發佈警示函、監管談話等八種行政處分。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就現金分紅事項首先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詳細説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事項的決策程序和機制,公司對利潤分配的形式尤其是現金分紅的期間間隔,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及最低金。其次要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併發揮了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等等。
通知明確,首次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應當在招股説明書中作“重大事項提示”,專門就公司上市後利潤分配政策、未來3年利潤分配計劃(如有)及長期回報規劃等進行説明;對於因進行借殼上市並購重組等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亦應在控制權發生變更後發佈現金分紅政策及相應的規劃安排等信息。
據了解,證監會此前于2001年、2004年、2006年及2008年多次發佈關於分紅的規範性文件,逐步細化現金分紅引導措施。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下一步將視通知具體實施情況,整合現有規定出臺法律層級更高的辦法,完善分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