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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終審判決調整為票價的20%
一家航空公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行規定機票退票費為票價的40%,此舉引發一起訟案。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終審判決中認定,被告航空公司的行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應將機票退票費調整至票價的20%。
去年4月11日,原告何某打算與3名親友出境旅遊,通過某旅行網向一家航空公司預購了上海往返歐洲的4張機票,每張往返機票單價為人民幣4950元。在支付了票款後,因故不能成行。何某于去年7月10日通過網站辦理4張機票的退票手續,航空公司在辦理退票時共收取了8000元退票費,每張機票退票費高達2000元。
因退票費太高,何某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退票款8000元。一審法院審理後支持了何某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航空公司應將退票費調整至票價的20%。判決還指出,原告何某只能就其本人的機票行使訴訟權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來主張權利,因此被告航空公司應歸還原告退票費1010元。
航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一中院在終審該案後認為,退票費主要用來彌補退票環節的成本,在確定退票費金額時要考慮承運人與旅客雙方的權益,被告航空公司利用其締約優勢,以格式條款形式強行規定向旅客收取高達票價40%的退票費,此舉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明顯加重旅客的負擔,損害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酌情將退票費調整至票價的20%並無不當。